[外勞收容篇]雇主來電~快把外勞帶走

2012-11-30 14:08

會請仲介將外勞帶離雇主通常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符合勞委會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

必須符合下列要項之一者,始認可為安置對象:

(一)在等待轉換雇主或遣返回國期間,經勞委會核准外國人工作所在地主管機關認定雇主無法妥善照顧或管理。

(二)面臨雇主關廠、歇業、或負責人行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膳宿乏人照顧。

(三)因主動檢舉或其他原因發生之勞資爭議情事,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不宜再留置雇主處。

(四)遭雇主不當對待(例如性侵害、性騷擾、虐待、毆打、惡意遺棄等),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雇主無法妥善照顧。

(五)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依「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認定為人口販運被害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有安置必要之外國人。

 

第二種:有傳染病/精神異常/轉出/遣返

  1. 有傳染病,不論是不是法定傳染病或精神異常,一般雇主聽到,當然二話不說~~請仲介速速帶人(但也有例外~~就是雇主安排住所~~但少之又少哦!)
  2. 轉出/遣返:
    1. 如屬被照顧者往生或送安養院或改自行照料,此部份委由仲介收容比較沒有後續爭議的部份
    2. 但如屬外勞自己想換雇主/不適任/偷竊/有逃跑意圖/病人會打人/……..,通常雇主一定會生氣~~我對妳不好嗎?仲介一定接到雇主的電話,輔導的好~~長治久安,輔導不好就得依雇主要求帶走外勞囉!

但問題來了,第二種情況並不符合「勞委會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通常仲介只好把外勞帶回公司宿舍安置,外勞仲介公司帶走,反正外勞不在雇主家,就算有事也不關我事?

針對這個問題我處理過三件重大異常案件:

  1. 外勞收容公司宿舍~~發生外勞上吊自殺
  2. 外勞收容公司宿舍~~發生外勞逃逸
  3. 外勞收容公司宿舍~~精神異常拿刀亂揮

千萬不要認為很誇張,外勞也是人哦!

有雇主的事嗎?只要外勞還在雇主名下~~就有責任哦!

  1. 外勞上吊自殺~~經外勞的通聯紀錄,查證應屬感情因素,外勞死亡,雇主除有道義上的責任也有法定的責任,仲介就要看良心在那裡囉! 依就業服務法第 61 條(喪葬事務之處理)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應由雇主代為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另依勞動契約須為投保意外險,因本案雇主並無委託本公司代為保險,本公司亦儘人道與雇主分擔一半之喪葬處理費。
  2. 外勞逃逸:雇主也不知道聽誰說地,一定是仲介叫外勞跑的,要求仲介賠償6個月的照顧損失,我只跟雇主講一句話,您可以找跟您說的人,他如果願意在合約書加註這一條外勞逃逸賠償條款,本公司願意將簽約金全數退回,最後雇主還是成了好朋友;不要切記不管外勞在您家或仲介住宿處逃逸都得在時限內通報主管機關哦!
  3. 精神異常拿刀亂揮:為了她~~公司的人整整顧她六日,居然她可以六日不睡覺,安排三家醫院及廟宇,情緒穩定才送她離境,但也第二次才成功搭機,機場人員第一次也不敢讓她上飛機,還好有她的同鄉相伴返國。仲介的道義還是要保護外勞的安全,免得雇主又因此而煩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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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一定要請仲介通報主管機關(依雇主聘僱外國人管理辦法: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但勞工局視乎不太重視這個問題,仲介通報後也許收的到回函~但也有可能收不到回函,後續處理結果,有的勞工局會要求函覆,有的則無。總是等到出事才反省作業流程(越勞求助被毆,勞工局仍交付雇主等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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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一樣一句老話~~換下一外勞不一定會更好~~多想想您聘僱外勞的好處,千萬不要為了一件事就判她死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