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薪資應保留明細表5年

2012-11-30 11:42

記得去年一位雇主收到XX勞工局的來函,

函文摘要:

1.外勞於96年12月逃逸,於100年9月經XX專勤隊查獲,現於XX收容所收容中.

2.經外勞反應護照/居留證由雇主保管,.....己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

3.外勞反應96年11及12月薪資尚未結清等事.

 

處理結果:

  1. 有關護照/居留證部份

本案雇主護照/居留證確實有代為保管,此部份經返還文件即可

  但也是有雇主有以下情況:不願返還/遺失......等無法返還的情況下一般仲介會請雇主以外勞證件早已自行帶走,口說無憑等語回函囉!~~避免雇主被裁罰囉!

  如果真有保管外勞護照,還是還她吧!讓她早點出境,多關她幾天對我們一點助益都沒有.

 

  1. 有關外勞反應96年11及12月薪資未結清部份

此部份就真的要注意看哦!

   雇主十分肯定回答96年11月份的薪資早已付給外勞現金,會記得如此清楚  是因為當時被照顧者人在醫院,外勞當然也在醫院,12/1日發薪日怕外勞在醫院有現金不安全,就跟外勞講說出院後再發給她,但大10日時外勞即向雇主反應家中要用錢,所以那時發薪就是在醫院發給外勞現金,領薪水後隔一天外勞就逃跑了......

但問題來了,本案雇主當時發放薪資時確實有讓外勞簽收,但薪資表......不見了.

一個是外勞口述~~另一個是雇主自述

看起來都是口說無憑,而且過了三年的文件(薪資表)不見~~應該不會成案吧!

錯!錯!錯!是有點不公司,因為除了就業服務法外,還有一個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內條文第43條第一項增列明定薪資明細表保存年限為5年。

 

且雇主給付外勞薪資,需提供印有中文及該外勞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除一份交予外勞留存,雇主本身需自行保存5年,有爭議時,勞工主管機關要求出示證明時,有所依據。

 

明訂於此~~上述的爭議案~~雇主還須給付96/11月份薪資嗎?

答:一定要給付

因為:11月份之薪資算一算17000元左右,雇主原本不願給付,與勞工局往來1個月左右,但最後勞工局以下述文字,雇主考量最後~~傷害取其輕~~當然還是付薪比較划算.~~您應該不會選擇罰單吧!

 

雇主應每月留存給付外勞薪資的明細表,若是發生工資等相關爭議時,以供地方主管機關事後就薪資內容查察以釐清真相,若是雇主無法提供薪資明細表,將會要求限期改善,違者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規定,因為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

 

親愛的雇主,您所聘僱的外勞離開了嗎?千萬不要急的把薪資表丟掉哦!好好保存~~記得哦要保管5年(從離開時開始算),怕遺失建議您影印副本交由仲介保存,以免遺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