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利多:放寬家庭看護工轉換規定
2014-01-13 09:39
放寬家庭看護工轉換規定,在102年12月27日後,雇主同意外籍家庭看護工轉出,外籍勞工經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被看護者仍有照護需求,可不需重新開立醫師診斷證明書,同意原雇主可申請遞補新外勞。(但轉出單僅能勾選第7項其他:載明雇主與外勞雙方同意轉出,才可申請遞補函,勾選1-6項均代表無申請外勞之意)
轉出內容:
□1.原雇主、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
□2.漁船被扣押、沉沒或修繕無法作業。
□3.關廠歇業或無法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4.被看護者康復、或已送照護機構、已聘僱本國看護工或由家人照顧。
□5.經濟因素不佳,無法給付工作報酬。
□6.業務緊縮或已無工作、照顧需求。
□7.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