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可直接隨同被照顧者到養護中心照護嗎?
2012-11-30 14:10
護理之家/養護機構使用家庭類看護工從事機構看護工作(即以家庭類申請名義,行機構看護工作之實),就法令而言仍屬違法,勞委會為避免爭議,故訂定下列規定~~
調 派 地 點 |
說 明 |
是否申請許可 |
醫院 |
雇主可直接請外勞隨被看護者去醫院照護。 |
不須向勞委會申請許可 |
醫院附設-- 護理之家機構 慢性病床 呼吸照顧病床 |
每次申請一次二個月內為限,一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
須向勞委會申請許可 |
養護機構 |
每次申請一次二個月內為限,一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
須向勞委會申請許可 |
卻犧牲對真的有心的雇主,想要給家人更完善的照護,申請加派外勞的隨同照顧~~一年期間最多調派六個月哦。
~~一個好的政策,不是把人民當賊看吧!多想想制度法令時~~真正的美意在那裡!
申請檢附文件:
(1) 勞委會異動申請書
(2) 雇主切結書
(3) 養護所切結書
(3) 養護所立案證書影本(請蓋養護所印章及與正本相符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