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可直接隨同被照顧者到養護中心照護嗎?

2012-11-30 14:10

護理之家/養護機構使用家庭類看護工從事機構看護工作(即以家庭類申請名義,行機構看護工作之實),就法令而言仍屬違法,勞委會為避免爭議,故訂定下列規定~~

 

調 派 地 點

說   明

是否申請許可

醫院

雇主可直接請外勞隨被看護者去醫院照護。

不須向勞委會申請許可

醫院附設--

護理之家機構

慢性病床

呼吸照顧病床

每次申請一次二個月內為限,一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須向勞委會申請許可

養護機構

每次申請一次二個月內為限,一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須向勞委會申請許可

卻犧牲對真的有心的雇主,想要給家人更完善的照護,申請加派外勞的隨同照顧~~一年期間最多調派六個月哦。

~~一個好的政策,不是把人民當賊看吧!多想想制度法令時~~真正的美意在那裡!

 

申請檢附文件:

(1) 勞委會異動申請書

(2) 雇主切結書

(3) 養護所切結書

(3) 養護所立案證書影本(請蓋養護所印章及與正本相符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