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外勞看護工資格及應備文件
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時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特定十項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如下:)
1.平衡機能障礙 |
6.染色體異常 |
2.智能障礙 |
7.先天代謝異常 |
3.植物人 |
8.其他先天缺陷 |
4.失智症 |
9.精神病 |
5.自閉症 |
10.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2.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巴氏量表評估總分在35分(含)以下,可向勞委會申請一名外籍看護工,但如巴氏量表35分以上者需附註須24小時照護之原因。
3.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照護需求評估認定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此項認定申請人可多增聘一名外籍看護工。
二、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時,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1.配偶。
2.直系血親。
3.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4.一親等之姻親。
5.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三、應備文件:
必 要 文 件 |
1. 簽訂契約 2. 勞委文件:由本公司準備後由雇主簽名 3. 申請人與被看護者之身分證影印本。 4. 雇主與被看護者之戶口名簿影印本。 5.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醫療機構專科醫生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或身心障礙者手冊正本或正反面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提出申請者應檢附,檢附正本或影本須看申請地,)。須於有效期限內提出申請(診斷證明書自開立之日起算60日內,身心障礙者手冊依手冊內載明之有效日期) |
條件式檢附文件 |
1. 被看護者本人最近兩個月之內戶籍謄本正本(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申請者須檢附)。 2.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 3.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案需檢附〉。 4. 外國人工作地須為雇主或被看護者之戶籍地,如非上述二者請檢附村里長或大樓管委會所開立之居住證明正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