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注意! 代外勞保管證件就是違法

2012-11-30 14:11

勞委會近期將修改《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未來只要是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一概不能代保管,違反者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就算雇主或仲介受外勞拜託保管,同樣視為非法行為。

【新聞來源:台灣立報】

 

當我看到此則消息,並不會覺得政府管太多,因為外勞的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本來就是本人保管,以前仲介怕外勞逃逸,會請雇主採取代保管外勞證件的作法,仲介會在外勞入境時給外勞簽署”證件委託雇主代保管同意書”,看似合理,其實一般外勞入境要簽署的文件幾十張,大部份仲介跟本不會向外勞解釋簽的文件內容,一概都是”簽這裡,簽那裡”,外勞跟本不懂在簽什麼,所以囉!就算簽了”證件委託雇主代保管同意書”您還會認為是外勞自願的嗎?沒法囉!外勞初入境之時,因為陌生/擔憂……,簽文件時就不敢問太多了.

要記得哦!外勞也是人,只是來台灣工作,和我們一樣都是在工作,您希望老闆這樣對您嗎?

我曾有一天去印尼辦事處,補辦外勞護照,因為是雇主遺失的,所以要面見印尼辦事處的代表…….

【代表問】你有沒有到印尼出差

【我回答】有

【代表又問】如果到印尼,國外仲介把你的護照保管,你會怕嗎?

【我回答】當然會

【代表說】那就請你們台灣仲介不要再叫外勞的證件,好嗎?

【我回答】好,回去一定馬上改進.

 

人性都一樣,當我們害怕的事,外勞一樣會害怕,何不讓她們放心呢!

 

請把錯誤的觀念丟掉吧!

保管外勞證件,就不會逃跑嗎?可能更會跑哦!幾乎我處理過逃逸外勞的案子,都是由雇主或仲介在保管證件,您想想,連外勞都不相信,那試問外勞會相信您嗎?

對待外勞只有一句話:『己所不欲勿施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