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
申請條件: 一、家庭看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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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看護人應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學院或精神專科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用),經醫療團隊評估需24小時照顧者。
二、或持有以下項目之身心障礙手冊。
1 |
平衡機能障礙 |
重度級以上 |
6 |
染色體異常 |
重度級以上 |
2 |
智障障礙 |
重度級以上 |
7 |
其他先天性缺陷 |
重度級以上 |
3 |
自閉症 |
重度級以上 |
8 |
植物人 |
重度級以上 |
4 |
老人癡呆症 |
重度級以上 |
9 |
精神病 |
重度級以上 |
5 |
先天代謝異常 |
重度級以上 |
10 |
多重障礙者 (至少具有前9項目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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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9月18日起增訂肢體障礙(但僅限『運動神經元』與『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的重度病患,可以持身心障礙手冊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 |
- 經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證明文件(巴氏量表/CDR表)
- 經長期照護中心推介媒合本國看護人員未成記錄者。
看護工申請人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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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委會規定之費用
(看護工)雇主負擔部份:à下列費用每月平均約21,000元
★女傭薪資:15,840元/月
★假日加班費:528元/天(每週休1日,未休假給1日加班費)
★健保費: 雇主負擔部份,實際費用仍以健保局公告之費用為準(自102年元月起調整為每月941元)
★就業安定費:看護工(2,000元/月)
★保險:30萬意外險+20萬壽險,年繳600元
★特休假: 每滿1年由雇主給予女傭7日特休假,未休假每日給付528元/天
(家庭幫傭)雇主負擔部份:
★除就業安定費外,其除薪資及各項負擔同上
★就業安定費:5,000元/月
女傭負擔部份:
★健保費:部份負擔,實際費用以健保局公告之費用為準(自102年元月起調整為每月277元),雇主於薪資中扣除
★體檢費:2,000元/次
(含接送,如因台灣法令規定須另檢驗或注射疫苗費用另計)
★居留證費:1,000元/年(移民署加簽)
三、雇主須知
●雇主須遵守就業服務法法規,不得違法使用外勞。
●女傭工作滿一年依勞基法,雇主應給予七天年假(不扣薪)如女傭返鄉渡假來回機票由女傭自行支付,若未休假雇主應另給予七天加班費(加班費一天528元計算)。
●女傭不適任換人時,需經勞工局驗證手續,本公司免費替您辦理重新招募(需開立診斷證明書)或遞補(不需開立診斷證明書),原女傭回國之機票費由主僱雙方協調。
●女傭使用行動電話,需依雇主規範。
●雇主與被照顧人若有異動,應與服務人員聯絡。
●外勞不得在未經申請下,私自離開台灣或隨雇主出國,須事先申請重入境許可,以免造成外勞無法入境或雇主喪失聘僱外勞之資格。
●如雇主與女傭有任何相處上的問應與公司服務人員聯繫,由輔導老師協調、溝通、輔導。
●外勞離境後,如為雇主自行訂機票須提供搭機證明,以利辦理中止就業安定金及健保費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