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收容篇]雇主來電~快把外勞帶走
2012-11-30 14:08
會請仲介將外勞帶離雇主通常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符合勞委會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
必須符合下列要項之一者,始認可為安置對象:
(一)在等待轉換雇主或遣返回國期間,經勞委會核准外國人工作所在地主管機關認定雇主無法妥善照顧或管理。
(二)面臨雇主關廠、歇業、或負責人行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膳宿乏人照顧。
(三)因主動檢舉或其他原因發生之勞資爭議情事,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不宜再留置雇主處。
(四)遭雇主不當對待(例如性侵害、性騷擾、虐待、毆打、惡意遺棄等),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雇主無法妥善照顧。
(五)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依「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認定為人口販運